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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学生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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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药学院学生会系中共药学院党委领导和分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联系学院党政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二条 药学院学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成都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大学学生会章程》,是四川大学学生会的下级单位。
第三条 学生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循和贯彻党的政策方针,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最广泛地团结和引导同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当代科学的发展,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要求,为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促进社会医药事业建设人才的培养为中心,引导同学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组织同学开展“科学”、“文体”等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 团结和引导同学,弘扬爱国爱校的光荣传统,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 倡导和组织同学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目的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及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们服务;
(四) 组织同学开展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 做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桥梁与纽带,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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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员 |
第五条 凡取得四川大学药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承认学生会章程,维护学生利益者,不分民族、性别和信仰,不受年龄限制,均可成为本学院学生会成员。
第六条 学生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二) 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的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五) 有刻苦学习,积极要求进步,自觉维护本会的荣誉,扩大本会的影响的义务;
(六) 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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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共四川大学药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四川大学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药学院的最高权利机关。
第九条 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班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程序产生。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职: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学生委员;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各职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相应地改变。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和罢免,应由学生委员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每两星期至少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院学生科和院分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本会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其它正当原因可以自动卸职,需向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并备案。对委员的除名,按有关规定,由常务委员会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向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选举产生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四)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五) 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考核;
(六) 增补和免去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职务;
(七) 形成学生会工作的有关决议;
(八) 决定增补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九) 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学生常务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学生会委员会常设机构。学生常务委员会对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常委会由学生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实行表决权。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召集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 定期向院党委,分团委汇报工作情况;
(四) 向委员会提出增补委员会的候选人名单;
(五) 督导、评估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六) 决定各职能部门的奖惩事项。
第十七条 学生会设置下列职能机构:办公室、生活部、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宣传部、科技部、实践部,各职能机构组成如下:
(一) 学生会主席一名,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并定期向院党委和分团委汇报请示工作,与院级学生会工作交流;对干部进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提出增补和罢免学生会干部的名单及建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 学生会办公室:主任一名,联系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统一管理分团委及学生会的财务帐务;
(三) 学生会生活部:部长一名,监督学院内外卫生状况,帮助同学解决生活问题,处理和协调同学们学习生活需要与困难;
(四) 学生会学习部:部长一名,领导下属各年级学生会学习部对日常行课,对实(见)习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考勤,协调教与学之间关系,反映同学的意见,提高同学学习兴趣,学习技能和水平,促进全院教学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五) 学生会体育部:部长一名,定期举办体育活动,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组织同学参加院内及校内外的各项体育比赛及活动;
(六) 学生会文艺部:部长一名,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定期举办文艺文化活动,主要负责院内外的文艺汇报、交流工作,引导和营造高雅艺术在校园内的氛围,并适时的为同学们的才艺展示提供良好的舞台;
(七) 学生会宣传部:部长一名,对药学院元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宣传介绍,主要负责由学生会各部门,特别是院分团委及学生会组织并举办的所有活动的宣传企划工作,包括所有海报文字和图案内容的设计、编撰、出版等一系列的工作;
(八) 学生会科技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职责是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广大同学的科技活动提供帮助与指导,使爱好科技的同学能够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科技知识,亲自参加和体会各种丰富多彩的科技活动,并负责设计和制作药学院的主页;
(九) 学生会实践部:部长一名,是学生会进行对外联系的中坚,是学生会的外交部门。部门工作主要分两个部分:与各兄弟学院的接洽,促进我院与各院系和各高校的联系;与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联系,鼓励学生参与企业、社会团体的活动,并向同学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
(十) 各部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干事,学生会干事根据需要可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
(十一)各部部长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生会主席及学生会常委会汇报工作。部长负责对本部所聘干事的考核,有对本部干事聘用与解聘的权利。
(十二) 学生会实行主席责任制下的集体领导,学生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力:
1. 执行常委会决议;
2. 受常委会委托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
3. 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各院学生会工作;
4. 受常委会委托,对外代表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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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级学生会 |
第十八条 年级学生会是各年级全体正式在校注册本科学生自己的学生组织,是院学生会在各年级设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
第十九条 年级学生会在院分团委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在年级团总支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相对独立地展开工作。
第二十条 年级学生会委员会是由年级学生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院学生会委员会审批的学生常设机构,年级学生选举大会一般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年级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应参照院学生会职权相应行使,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院学生会章程和院学生会决议;
(二) 负责年级学生会日常工作;
(三) 执行院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年级学生会职能机构与院学生会相对应设置:生活部`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宣传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需设机构应由年级学生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院学生会委员会批准方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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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班级委员会 |
第二十三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落实本会章程所规定任务及执行决议的最基层单位,受年级学生会直接领导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由全班同学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必须服从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在院及年级学生会委员会的领导、协调与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班委会由下列成员组成: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宣传委员。班委会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缩短任期,班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在新生刚入学的情况下,鉴于学生间尚未彼此了解,班委会可以由辅导员临时指定产生,任期半年。
第二十八条 班委会必须严格执行院学生会章程和各级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各级学生会分配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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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解释权归四川大学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