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精神和《教育法》第三十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为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学校物质、精神两个文明建设和干部廉政勤政建设,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把我校办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综合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建立健全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和民主协商对话制度,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负责领导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代表答复。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院、系、部(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充分酝酿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民主党派、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换工作单位,其代表资格在新调入单位仍然有效;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离休或退休的,保留代表资格。
  (二)教职工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和学校建设事业的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主持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
  主席团、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团,人数少的单位由若干代表组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正副团长由民主协商或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四个工作委员会:学校发展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由15人组成,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推荐或校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后,提请大会通过。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各委员会选举产生。
  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或组成专题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校党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并进行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院、系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一百人以上的院(系),应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一百人以下的系(部)成立由校教代会代表和该部门工会主席组成的教代会民主管理小组。
  第二十三条 院(系、厂、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小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教代会的指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工会委员会是该单位教(职)代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工作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国家正式公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不一致处,以正式条例为准。